市县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能源行业外)节能审查办理依据?
1.[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 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 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 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 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2.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 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参与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写的机构应主动回避)进行评审。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抄送节能主管部门。对于情况复杂的项目,经节能审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20个工作日。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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