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怎么办?

日期:2024-03-05 17:13 来源:三元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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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规定:“第九条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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