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元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元委振兴办〔2024〕5 号
日期:2024-07-08 10:34 来源:三元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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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

  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三元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元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元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

 

 三元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省“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根据《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以下简称示范创建资金),是指2024-2028年省、市、区财政筹措的专项用于实施经省级每年组织认定的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示范创建资金遵循“县域统筹、保障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以及有关乡镇(街道)、村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区委乡村振兴办职责:

  (一)做好示范创建资金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二)提出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提交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下拨资金;

  (三)根据全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示范创建资金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四)通过示范创建资金的分配安排,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

  (五)对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安排区级示范创建资金年度预算;

  (二)区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示范创建资金,并会同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会同区委乡村振兴办开展示范创建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和完善资金分配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区委乡村振兴办按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每年3月底前会同区财政局将上年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上报市委乡村振兴办和市财政局。区委乡村振兴办具体负责做好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实施、验收以及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村两级根据规定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资金支出、项目资产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财政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加强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得示范创建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和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示范创建资金按照 “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的总要求,目标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

  (二)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四)改善提升人居环境;

  (五)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

  (六)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

  (七)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

  (八)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第十一条  示范创建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盲目建设“门墙亭廊栏”;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及购买交通工具;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统筹安排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不搞平均分配,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组织村级申请,区级统筹区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予以分配资金。由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乡镇(街道)、村提前谋划项目,建立项目库;于当年度资金下达后及时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于收到资金30日内分解下达。项目由乡镇(街道)或村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区乡村振兴办根据实施方案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未能按方案实施的,由区乡村振兴办组织督促整改,未能按时整改的,相应补助资金可予以收回、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资金、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由乡镇根据创建实施方案,提出拟实施项目,经区委乡村振兴办审核,报区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区乡村振兴办负责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实地核实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创建对象项目完工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先行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备好项目申请书、批复文件、建设方案、设计、招投标、公示、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工程预结算及审核材料和发票等项目内页资料,方可报区委乡村振兴办组织验收。由区委乡村振兴办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或聘请第三方公司验收,实地核实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示范创建对象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费用,从区级示范创建配套资金列支。区委乡村振兴办可预留不超过15%的区级示范创建配套资金用于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机制创新奖补资金由区级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提升、推广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推动好经验、好做法成为工作制度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原则上一年内完成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示范创建资金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实施项目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由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乡镇(街道)负责在相关乡镇(街道)或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相关乡镇(街道)须依据村务公开、村财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示范创建资金财务管理工作。示范创建资金所支持的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分阶段张榜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示范创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示范创建资金转入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对于乡镇(街道)作为业主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建设单位);对于村级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专账管理。村级可指定相关账户作为示范创建项目专户,资金从区级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零余额账户直达村级专户,确保资金到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委乡村振兴办和区财政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示范创建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示范创建资金纳入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实时监管,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福建省扶贫(惠民) 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管理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示范创建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区委乡村振兴办和财政局对所使用的示范创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4月30日前报送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示范创建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以拨代支。示范创建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委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可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示范创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委乡村振兴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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