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食品篇:非法添加的新型降压药物

日期:2024-05-10 16:38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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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本次选取十大案例中食品领域相关内容,包括食品中非法添加的新型降压药物、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盐渍毛肚、学校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3个经典案例。

  一、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等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含新型降压药物的压片糖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4月23日,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等5人提起公诉。

  2022年2月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铜陵市郊区博春堂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宣称其销售的普通食品“参杞压片糖果”具有控制血压的功能。经检测,上述压片糖果中含有美托拉宗、阿齐沙坦等5种新型化学降压药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2023年1月11日,联合专案组分赴河南南阳、河北石家庄、安徽亳州等地进行侦办,捣毁窝点1处,对组织生产销售的李某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借助检验检测技术,及时发现不法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新型降压药物,锁定其违法犯罪事实,并快速联合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有力打击了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二、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盐渍毛肚案

  2023年7月5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盐渍毛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盐渍毛肚10吨,罚款210万元。

  2023年2月初,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荣昌区某废弃小学内有人在储存、销售可疑毛肚。执法人员随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现场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当事人郭某经营的10吨盐渍毛肚,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毛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案货值达3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可能存在重大的食品安全风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三、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4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采购食品原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6万元。

  2023年3月13日,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在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在校师生3000人)食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前进行整改。3月2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职业学校,就餐群体庞大集中,校园的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的一次有力震慑,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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