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例(第一批)

日期:2024-07-17 08:53 来源:三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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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三明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扎实推进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检验检测违法、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燃气灶具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现将部分违法案例通告如下:

  案例一: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田县某面条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11月22日,大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生湿面”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样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项目标准“不得使用”,检验结果为“0.0893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大田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从淘宝平台购进涉案食品添加剂“天柱 脱氢乙酸钠”,数量3包(每包净含量1千克),并从11月13日在加工的“生湿面”中进行添加,直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1月22日,此后就未再使用。另查,当事人在前述“生湿面”加工过程中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留存记录和凭证。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天柱 脱氢乙酸钠”的食品“生湿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留存记录和凭证等义务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清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建三明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取转供电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案

  2023年10月8日,清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了当事人与商户签订的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及开具给商户的《2023年8月水电费明细表》,发现当事人按1元/度的单价向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11月13日清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向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时,以商户用电量为基数附加收取卫生处理费、公摊电费、物业费、线损分摊费、消防、安防维养分摊费、线路维护及清运工资费等费用,电费电价合计为1元/度。当事人向17户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采取两种收取模式,一种为抄表按月收取模式,另一种为插卡预先充值缴费模式。

  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收取转供电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清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国际认证检验有限公司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案

  2023年9月27日,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认证申请人(福建省某健康服务有限公司)获取的养老服务认证证书、家政服务认证证书、家庭陪护服务认证证书、培训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售后服务认证证书都是2023年1月4日通过某国际认证检验有限公司(简称“当事人”)认证获取的,取证时这5个认证证书的认证项目均显示为“所有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而非各个认证项目分别对应的认证领域。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为认证申请人开展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相关的认证审核并发放前述5个认证证书时,服务认证方面的认证资质仅取得了服务认证-03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并未取得服务认证其他认证领域的认证资质,管理体系认证方面当事人这个时间段已取得了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可以从事6项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之外其他管理体系认证。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个服务认证证书的初次认证审核认证费用。

  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宁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2月18日,泰宁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的实名举报件。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网络交易平台开设“某美妆专营店”,主要销售化妆品,2023年起,当事人陆续将“科宁思”、“康芙美”、“凌博士”、“薇诺娜”四个品牌的化妆品进行上架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四款产品时均取得品牌商的授权,并取得相对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当事人为了使消费者在搜索产品输入关键词的时候,能够直接搜到当事人所售的产品,以此来提高产品的曝光度及销量,于是在对产品标题,详情页编辑时,为产品标注了不具有的功效,当事人的行为会使消费者在根据功效挑选产品时产生误导,进而购买了错误的产品。

  当事人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田县某燃气有限公司供应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案

  2024年1月10日,大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所售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其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项目不符合GB15322.2-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从揭西县某电器商行处以单价85元/个的价格购入50个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而后以115元/个及8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部分该批不合格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化县泉上某家电商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经过认证的燃气具案

  2024年1月12日,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在该商场货架上发现有2个“东冠 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一台“鑫奇”牌燃气灶,该调压器可旋转调压,但未固定,且燃气灶上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强制性认证标识,无合格证。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经过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无产品合格证明的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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