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7-13 11:06 来源:三元区人社局
| | | |

  一、背景依据

  根据气象预测,7-9月我省气温总体偏高,全省进入炎夏季节,持续的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户外作业劳动者工作及健康将产生较大影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109号)、《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明人社办〔2023〕31号)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三、工作进展

  《通知》由区人社局负责起草印发,联合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

  四、范围期限

  实施范围为三元区,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

  五、主要内容

  确保高温天气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科学合理安排工作,采取适当增加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企业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落实高温津贴发放:严格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三明市三元区人社局

  联系人:陈淑卿

  联系电话:827123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