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三元区工程建设生产的矿石料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7-05 11:53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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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我区可利用余弃砂石料管理工作,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矿产资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通过了《三元区工程建设生产的矿石料处置方案(试行)》,对全区区域范围内可利用余弃砂石料实行统一收储管理。现将草拟的《三元区工程建设生产的矿石料处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广大市民、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就《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请发送至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请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7月20日。联系电话:0598-8288707,电子邮箱:syzrkgg@sina.com,邮寄地址:三元区崇宁路16号7楼714室,邮编:365000.

 

 

  三明市三元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5日

 

  三元区工程建设生产的矿石料处置方案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我区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管理工作,维护砂石市场秩序,防止矿产资源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通过了《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方案》,对全区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实行统一收储管理。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将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或平整、工程项目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以下统称“工程施工”)产生的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纳入统一收储管理,不包括应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砂石土类矿山。

  具体范围包括:

  (1)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地上、地下工程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土地整治或平整),在批准建设用地宗地红线范围内产生的砂石料。

  (2)河道清淤疏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生态修复治理等完工后余下的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

  (3)行政执法中查扣罚没的私挖盗采的砂石、河砂、等砂石资源。

  (5)其他各类工程项目自用后剩余的渣石料、砂石加工产品。

  二、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有偿处置管理方式

  (一)收储实施主体

  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归政府所有,由区政府实行收储管理。三明市三元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为三元区指定的收储企业,负责我区境内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收储工作。

  (二)收储工作流程

  1.编制储量报告

  对于工程施工产生砂石料资源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在编制其施工(平整、治理)方案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同时编制砂石料资源核实报告。砂石料资源核实报告经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通过后,作为收储依据。

  2.签订收储接管协议

  涉及工程项目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范围内等项目产生的砂石料,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砂石料除本项目自用外,须交收储企业接管(统一堆放、加工、运输、处置),并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与城发集团签订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接管协议,并约定储存地点。

  涉及土地整治或平整等项目产生的砂石料,在土地出让前,应结合相关规划,由属地乡镇(开发区)编制《土地平整方案》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在土地平整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须交收储企业统一管理,在《土地平整方案》中明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管理要求和接管时限等内容。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平整方案》应与土地出让公告一并对外发布。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作出划拨决定书前,用地单位应书面承诺同意执行《土地平整方案》。

  3.砂石料处置

  收储企业应按以下方式处置所接管的砂石料资源:

  以原矿进行处置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有偿化处置,处置起拍价应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确定。竞得人与城发集团签订合同,并由竞得人一次性全额将出让价款统一缴入国库。

  收储企业对原矿进行自主加工后处置的,应根据实际收储量,按照福建省矿产资源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砂石资源处置价格,由收储企业直接缴入国库。加工后的建筑用砂、石等成品,收储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制定相应的生产销售办法。

  (三)规范自用范围

  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砂石料资源的,业主单位应向城发集团、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出具使用砂石资源书面承诺书并提供使用范围依据。其使用范围为在本项目批准的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内容(或仅限定在本项目挡土墙、围墙和截排水沟砌筑、场地回填等非主体工程)。经城发集团、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确认后的承诺书须报备至行业监管部门和区自然资源局。

  对工程施工范围内产生的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严禁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非法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回填或运出本工程项目用地。

  (四)处置收益管理

  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料的处置收益以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费做为收入项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三元区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民生建设、乡村振兴、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料处置工作等项目经费。

  三、余渣资源化处置监督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各有关单位将按照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料资源收储、处置(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分别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城发集团:依法依规对全区范围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砂石土余渣进行收储和处置。收储企业应做好收储场地砂石资源的管理、生产加工及现场安全工作,保持作业场地环境卫生,符合环保要求。主动落实渣土源头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渣土源头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余渣处置工作的各环节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料资源核实报告进行评审,负责处置过程中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砂石生产生产加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砂石生产加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负责砂石生产加工企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法采砂、洗沙、制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砂石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审查,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非法开采、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和偷盗砂石资源(矿产品)的立案侦办。负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负责处置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时书面告知建设方工程产生的渣石管理规定;负责定期将项目立项清单抄告区城发集团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砂石加工类项目立项审查。

  工信部门:负责砂石生产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涉及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砂石生产生产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批、监督管理,负责立案查处砂石资源(矿产品)流通领域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督促辖区内砂石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如实记录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可追溯性数据。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征收砂石资源(矿产品)相关税收。负责对砂石资源(矿产品)开采、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运输渣土车辆及运输审批监管。

  建设用地平整、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产生的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项目监管主体;其他工程项目建设产生的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由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指挥部)作为项目监管主体,所在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监管主体和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料使用、运输等日常巡查工作,督促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开展砂石料资源核实工作,发现非法买卖、转让、加工、违法堆放、运出本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通知收储企业。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乡镇(街道)协同配合”的行业协调监管机制。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电力、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砂石资源管理利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综合管理。

  (二)实施规范管理,落实常态监督。区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等专项行动,联合各镇(工业园区)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工程设置砂石加工生产线,未经区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新审批设立砂石加工点。通过开展非法砂石经营加工点开展集中整治攻坚行动,设立砂石加工企业名录等行动,实现全区砂石生产加工企业规范化管理。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肃追责问责。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履责、全力担责,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要强化执纪追责问责,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监管不力的,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五、其他规定

  涉及保密、军事、应急、抢险救灾、特殊性工程(包括不在本方案处置范围的工程)等项目的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方案,可报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另行实施。在本实施方案出台前,项目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料处置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按原批准意见实施。

  本方案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  年,本方案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意见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由三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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