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城市管理局公开征求《三元区防疫期间户外广告补充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10-18 15:19 来源:三元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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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区政府各部门研究,现将《三元区防疫期间户外广告补充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25日(7个工作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网页下方评论栏、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局(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三元区城市管理局;

  通讯地址:三元区东新五路梅林大厦6楼611室;

  邮政编码:365000;

  电子邮箱:city0598@163.com。

 

 

  三元区城市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三元区防疫期间户外广告补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元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10〕51 号)、《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明政文〔2010〕176号)的文件要求。现制定三元区户外广告补充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三元辖区范围内依申请发布、制作、设置户外广告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主柱广告、落地广告、附着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中介信息栏、沿街门店招牌广告、布幅、拱门、气模、彩旗等各种软体广告以及各种促销活动。

  第三条 三元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制定户外广告管理计划;2、统一管理户外广告的制作、设置;3、审核、监督户外广告的申请、制作和设置活动。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是占用公共空间,传递产品及服务信息行为,除第五条规定外,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依据《三明市物价委员会、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批复》(明价〔1997〕129号)。

  防疫期间,为减轻企业、个人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三元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企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元政文〔2022〕53号)文件精神,对新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单位及个人减免三个月的广告管理费。

  第五条 沿街商户经营门市店的店招牌字号,依申请制作设置一店一招的,免费许可。对楼栋权属(含对整楼栋租赁使用权)企业、单位及个人设置本企业、单位及个人户外广告(主柱广告、落地广告、附着式广告、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中介信息栏、沿街门店招牌广告、布幅、拱门、气模、彩旗等各种软体广告)免费许可。

  第六条 实行日常检查和年度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年度审核,按户外广告依法核准的日期对年对月审核。

  审核时,户外广告业主提供相关材料:1、照章缴费凭证;2、合法的经营证照;3、安全勘验申请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4、提供楼栋产权证或整楼栋租赁合同。

  三元区城市管理局受理后,当天组织勘验。无需整改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设置的决定;需要改正的,经复检达标的当日作出是否继续设置的决定。

  第八条 经审核可以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业主,应和三元区城市管局签订《三元区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管理责任书》,明晰安全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违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或以资代劳。

  门牌字号未经许可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或以资代劳。

  第十条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缴费的户外广告,一律视为放弃继续设置,按未经审批的违规户外广告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经同意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发给审验合格证,由广告制作商将审验合格证张贴在户外广告的左上角。

  第十二条 广告监察人员执法时应遵守执法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违者按纪律、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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